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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根据中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文件以及 2006 年 4 月 3 日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如下:

一、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院于 2004 年 4 月 15 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成立,正式跨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行列。我院底子薄,基础差,现在处于艰难的创业阶段,学院要在强者如林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全院教职员工的齐心协力和共同奋斗。但从目前我院情况来看,由于是三所学校合并组建成立的,虽然经过几年的努力,学院的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距高校的管理要求仍有相当距离,如不改变这一现状,学院的发展就没有后劲,不进行改革我院各项人力资源指标达不到办学水平条件要求,就难以通过国家教育部办学水平评估。为了适应高等院校工作标准、人员岗位职责要求,改变过去中专学校的管理模式。必须建立一套新的职责分明、科学规范、结构精干的管理机制,以适应新时期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因此,在学院内部实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客观形势的需要,也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需要,也是学院根本利益的需要,势在必行。

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 2005 ) 16 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 的通知》、内党办发( 2005 ) 17 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 、 <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乌党办发 (2007)36 号《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政策依据,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三、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根据学院“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发展目标,本着“精简、高效、优质”的原则,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相适应的学院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机制到位。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一种有利于教职工积极向上全面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创建一流职业技术学院的奋斗目标提供体制保证和人才支持。

四、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实现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的转变,实行竞争上岗,合理管理的全员合同聘用制。

1 、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和岗位;

2 、明确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

3 、公开竞争,择优聘任;

4 、实行职务、岗位合同管理

五、人事制度改革的办法

1 、科学设置机构和岗位

  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的原则设置机构;按照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进行岗位职责重新整合,分别设置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以及党政管理岗位、教师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岗位设置详细情况见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机构、岗位设置方案》。

2 、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是选拔人才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的目的是在学院内部形成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转换人事管理的运行机制,搞活用人制度。竞争上岗的程序是:

( 1 )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以及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 2 )报名与资格审查。每人限报两个岗位;

( 3 )公开考试、演讲、答辩和民主测评;

( 4 )聘用委员会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 5 )中层干部即高级职员中的处级职员及专业带头人由院领导班子聘任。科级职员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由部门聘任,对于干部实行备案制。

3 、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要求,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学院制定并逐级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工作纪律要求。聘任期限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

4 、加强聘后管理,加大考核力度

  聘用管理是使全员聘用制有效运作的基础保证,是岗位聘任、分配奖励的重要依据。聘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按照聘任合同书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是岗位津贴分配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是续期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解聘、辞聘等形式,解除聘任合同,终止聘用(任)关系。

六、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1 、准备阶段。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宣传动员, 12 月 15 前完成。

2 、实施阶段。层层聘用,签订合同,十二月底前完成。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聘用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改革意见》(人发 [2000]78 号)、《关于印发 <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问题解释 >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3]61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 [2005]16 号)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建立竞争激励、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

第二条 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推动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加强专业建设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形成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有利于学院的安定团结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聘用(任)原则,通过组织聘用、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实行岗位聘用,淡化身份,强化岗位。通过加强全院系处各级岗位聘用(任)的实施力度,在管理上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作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并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管理岗位上承担重要责任的教职工,给予较高的岗位津贴。

第五条 在聘用过程中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向选择、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委员会由现院级领导组成,主要工作是制定方案和实施方案。领导委员会下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聘任委员。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常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委员会和各部门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八条 本次聘用(任)是全员聘用(任),范围是除上一阶段已完成聘用的处级岗位以外所有设置的工作岗位(不包括临时工岗位)。

第九条 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学院人事改革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批准的五定方案结合学院实际确定。

第十条 院内岗位设二类:党政工勤管理岗位、教学(辅)岗位。岗位分为科级、职员。

第十一条 本次聘用以部门聘用为主。

第十二条 凡在校正式职工均可报名。

第四章 聘用(任)程序

第十三条

1 、综合能力考试:凡在校的行政后勤人员(含减薪留职人员)均需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能力考试,考试合格者可申报竞聘岗位;考试不合格者不能申报竞聘岗位,不能申报竞聘岗位的人员需在半年内通过学习提高自身能力,半年后可继续竞聘空缺岗位,如仍未聘用按未聘人员对待,在学习提高的半年内不享受学院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2 、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分类、岗位责任目标及待遇等相关事项;

3 、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4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 、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竞争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和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 、决定受聘人员;

7 、签订聘用(任)合同。

第五章 公开聘用(任)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 聘用(任)具体实施

1 、公布岗位

  根据学院核定的岗位设置及职数,按照工作需要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行政后勤岗位由学院统一公布,各系部由系部公布。

2 、个人申请

  全院在职职工包括原减薪留职人员、经过考试合格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均应申请应聘学院设置的工作岗位(不申请者视为拒聘),但每位教职工最多限报两个岗位,科级岗位只能报一个岗位。竞聘行政后勤科级岗位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人事处报名;竞聘系部科级岗位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系部报名;竞聘职员岗位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部门报名。

3 、自上而下,逐级聘用(任)

( 1 )党政、工勤管理科级岗位的聘用(任)程序是:个人报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

( 2 )教研室主任的聘任程序:个人报名,系评聘委员会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初选名单,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临时聘用(任)人员,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临时聘用计划,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后,办理临时聘用手续,核发聘用工资。

第十六条 实行二轮聘用(任)完成聘用工作。

第六章 受聘人的权利、待遇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按学院所聘职务享受固定工资,按学院所聘岗位和完成工作任务领取相应岗位津贴和授课津贴。

第十八条 受聘人按照国家与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职称评审、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等其他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任)单位不履行合同,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受聘人可以向学院人事监督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对学院人事监督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果不服者,可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受聘人应按照受聘岗位的要求,信守聘约,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所在部门的安排,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 未聘、辞聘、解聘和拒聘

第二十二条 未聘人员

1 、本人根据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中设置的岗位,结合自身的条件(岗位要求的条件)申请并参加竞聘而未被聘任的,视为未聘人员。

2 、未聘的行政后勤人员半年内工资全发,但不享受学院的岗位津贴和一切福利待遇。

3 、未聘人员半年后可申请参加空缺岗位的聘任,若仍未被聘任,工资按 90% 发放,以后每半年可申请一次空缺岗位的竞聘,如仍未被聘任,工资在 90% 的基础上逐次以 10% 递减,直至递减到 60% ,在次期间不享受学院的岗位津贴与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辞聘或解聘人员

(一)辞聘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辞聘人员。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又不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接收工作任务或工作不认真,有失职行为,经教育后仍无改进的;

2 、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3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外出 10 个工作日者;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致使本部门和学院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造成很坏影响的;

6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 、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8 、学院因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裁员,本人拒绝转岗的;

9 、损害学院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院造成极坏影响的;

10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凡被辞聘的人员,辞聘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聘者本人,并报组织人事处。辞聘人员从辞聘之日起,工资 90% 发放,学院内部的岗位津贴和一切福利全部停发。半年后可参加空缺岗位的聘任。若仍未被聘任或虽被聘任而又被辞聘的,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交人才交流中心,解除与学院的关系。

(二)解聘

  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经聘用方与被聘用人双方协商同意解聘的人员按减薪留职人员对待。

第二十四条 拒聘人员

1 、不申请学院设置的应聘岗位或虽申请应聘但自身条件与应聘岗位不符的 ,均视为拒聘人员。

2 、拒聘人员按减薪留职的行政后勤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减薪留职人员

1 、减薪留职的教师,可回校充实教师岗位,不能回校任教的,工资停发,学院保留其人事档案,负责交纳四项保险,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2 、现任教师如原自谋职业,从本人离开岗位之日起,学院将其人事档案转交人才市场,与学院解除一切关系。

3 、减薪留职的行政后勤人员,可申请参加学院的全员聘任(也可申明不参加)。参加竞聘而未被聘任的人员或本人申明不参加竞聘人员,按政策调资,工资按 60% 发放,不享受学院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学院确认确有重病住院或在家修养不能工作的工资全发,不享受学院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  聘用合同期满的。

•  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国家或上级政府如有新的政策,按国家或上级政府的政策精神执行。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科级机构、岗位设置及机构职能

  为增强学院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学院发展目标,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学院机构、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方案。

  学院机构分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机构、中专分校。

  党政管理部门按照精简的原则,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或合署办公,减少独立机构。

  教学四系二部按专业设置教研室;设置中专教研室;统一设置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学生管理、思政辅导员工作职能归学生管理办公室管理。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机构及岗位设置一览表和机构职能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