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 学院动态 今天是:

件四 :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系(部)考核办法

  为适应学院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系部自我管理、自我创新、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系部工作积极性,促进系部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院的考核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系(部) 2008 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分值

1 、考核分为 900 分,其中公共评价指标为 100 分, ` 业务工作指标为 800 分,见附件《业务工作目标及量化考核标准》

2 、加分项权重值 100 分;

3 、减分项(无下限);

4 、院领导评议占考核总得分的 10% 。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成立综合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工作。

三、考核的原则

1 、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坚持平时考核与期末、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的方法

(一)公共评价目标的考核。具体步骤是:年终各系部根据考核内容在自评的基础上,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学院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系部进行工作述职,由教职工代表、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评议(去掉 10% 的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值。

(二)业务工作目标的考核。实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日常工作考核,由有关部门按《业务工作目标及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综合考核办负责督办核实。

南、西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业务工作目标,具体负责本区的考核工作,并将业务工作考核情况报相关部门纳入学院对有关系部的统一考核。

(三)加分项(权重值 100 分)

1 、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权重值 50 分),由学院评估办负责日常考核。

2 、荣誉奖(权重值 20 分)

( 1 )集体受到表彰奖励的:

①国家级加 20 分;

②省部(省委省政府、国家各部委、国家社科团组织)加 15 分;

③厅局(市)级(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省属社科团组织)加 10 分;

④区县(市直)级(区委、区政府、市直部门、市属社科团组织)加 3 分;

⑤学院级(党委、行政)加 1 分。

( 2 )参加各类活动比赛集体获奖的:

①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5 分、 10 分、 4 分;

②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0 分、 6 分、 2 分;

③厅局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6 分、 4 分、 1 分;

④区县(市直)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2 分、 1.5 分、 0.6 分;

⑤学院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0.8 分、 0.5 分、 0.2 分;

( 3 )荣誉奖加分项说明:

①同种(类)奖励以最高分计算;

②荣誉奖励依照文件和证书原件为准;

③截止 2008 年。

④牵头部门组织选手训练,参加专业、文体、科技竞赛等,获得区县及以上级别的表彰奖励,给牵头部门加该项得分的 50% ,剩余 50% 按照选手所在系部个数平均加分。

⑤未经学院同意参加的各类竞赛活动不计分。

3 、创新奖(权重值 30 分)。年底在各系申报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组织考核,学院综合考核办公室汇总建议,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减分项:由学院综合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

1 、造成严重责任事故:失火、失盗、渎职、违章(规)操作等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发生群体打架斗殴、违章(规)操作等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部门鉴定或调查核实,按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主要责任系部每起(件)减 30 分,次要责任系部每起(件)减 10 分。

2 、系部教职工出现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每人次给所在系部减 20 分。系部出现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每起减 30 分。

3 、系部在考核中对某项工作弄需作假的,该项为 0 分,并扣罚该项相应分值。

4 、未按学院要求挂牌上岗,每发现一人次给所在系部减 5 分。、

5 、未按学院开学流程要求完成任务的,减 10 分。

6 、以上件分项,累计减分 60 分及以上者,取消年终奖励资格。

五、计分步骤与方法

1 、各系考核总分:公共评价指标得分、业务工作指标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得分(负分值)相加之和,占考核总得分的 90% ;院领导评议得分占考核总得分的 10% (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值)

2 、年终由学院综合考核办公室将各系业务工作指标考核平均分值、公共评价指标分值、加分项分值、减分项分值汇总,从高分到低分排出名次,经院领导评议打分后排出最后名次,报院党委研究决定。

六 、考核结果的使用

1 、作为各系部年终评先树优的奖励的主要依据。

2 、学院按综合考核成绩排出名次,对考核前 6 名的系部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的标准为:奖励系部主持工作负责人 元、元、元、元、元、元。其他人员,根据系部所有人员年岗位工资总额分别上浮 % 、 % 、 % 、 % 、 % 、 % 、给系部,由系部根据个人岗位考核情况分等次奖励个人,考核为 D 等或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附表: 业务工作目标及量化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