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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依法治市办 [2007] 5 号)精神,按照我院法制副院长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提高学院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重点,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学院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使学院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真正做到学院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为全面推进全市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任务内容
每年的法制教育学习时间,院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不少于 40 小时;学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时间。
法制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详见“讲座具体实施安排表”。
方法措施
(一)、加强学院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由学院法制副院长直接领导,综合能力教学部具体负责实施,指定专职法律辅导员为学生进行辅导讲座、法律咨询以及提供法律帮助。
(二)、采取课堂教育、辅导讲座和法律咨询相结合的方式,使我院的“法律进学校”活动落实到实处。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把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密切结合起来。要求每一位学生在大一时期必须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课堂教育学习时间。辅导讲座利用每天下午的课外活动时间,按系组织学生在公共教室集中听讲,要求每一位学生每周至少听一次讲座(讲座的具体时间和内容见讲座实施)。同时,在综合能力教学部设立法律咨询室,为我院的广大师生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及提供法律帮助。
(三)、利用综合能力教学部自编的《两课》教材,加强对学生“人生安全”、“自我保护”、“就业指导”、“依法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课堂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必要补充。
(四)、利用每年的“法制教育宣传月、宣传周”、“ 12 · 4 ”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特定时间,在全院开展法律问题、法律案例解答、法律知识有奖竞赛等活动,以此来不断提高 法制教育的效果。
(五)、 2007 年 10 月前,由综合能力教学部指定专职法律辅导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学院电子滚动屏每周播映几条法制教育主要内容里的法律、法规条文。以此增强广大师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把握。
(六)、建立学院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院长任期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将法制学习培训教育作为教师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讲座实施
辅导讲座由综合能力教学部指派专职法律辅导教师分系、分期组织学生举行,每个学生必须完成以下规定的学习培训时间:《宪法》 4 学时;《民族区域自治法》 4 学时;《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 2 学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学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 学时。每两周举办一期,时间为下午的 16 : 30 — 18 : 00 ,具体实施安排如下:
讲座内容 |
主讲人 |
时间 |
前一周 |
次一周 |
宪法 |
吴祎琨 |
周二下午 |
周二下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张莹 |
周三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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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张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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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下午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张建军 |
周四下午 |
周四下午 |
治安管理处罚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翟燕 |
周五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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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上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每年年终要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综合能力教学部
2007-8-16
重点法条
宪法:
1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
2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3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民族区域自治法:
1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3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备案。
4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
1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5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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