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高职高专院校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摘要)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及我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区助学贷款工作,增加助学贷款发效量提高贫困学生对助学贷款需求的落足率。在专科高职院校开展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一、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国家此项助学贷款业务将试行如下模式:开发银行将和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共同合作,建立以学贷中心和高校两级委托管理以学贷中心为专门的管理平台、高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为操作平台、委托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为结算平台的创新模式开办此项业务。开发银行每年按协议将助学贷款资金拨付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根据合同划拨到高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由代理银行将资金分发到贷款学生。

  二、开展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高校经授权承担贷款学生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诚信教育与信用建设、本息回收等责任,参与力度加大,将成为贷款业务全过程管理的主体之一。

  三、国家开发银行的助学贷款对象。全日制本科、专科和高职院校的专科生,尚未开办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学校的本专科生。

  四、贷款额度、期限及用途。各高校暂按 2005 年秋季招生数 20% 的比例、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的标准计算 2005 学年度的助学贷款需求;贷款需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五、关于助学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三年以上期为 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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